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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医德医风微课堂】第二期: 法律法规与医德结合篇

  • 时间:2025年11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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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中的医德内涵
 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仅规范医疗行为,更蕴含深厚的医德要求。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第四章第五十一条:医疗卫生人员必须弘扬“敬佑生命、救死扶伤、甘于奉献、大爱无疆”的崇高职业精神,恪守医德并提高服务质量。该条款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医德要求系统化,强调行业组织、医疗机构和医学院校需承担医德医风教育责任。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:医师执业活动中履行“树立敬业精神,恪守职业道德,履行医师职责,尽职尽责救治患者。”这是“救死扶伤”传统医德的法律化,明确医师对患者生命健康的首要责任。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第二章第十七条:开展中医药服务,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,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,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。这体现了中医医师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专业规范,保证服务质量,这也是医德中对医师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的要求。
  这些条款将“仁心仁术”“大医精诚”等传统医德提升为法律义务,体现依法行医与以德行医的统一。尤其对中医医院而言,需重点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中对“辨证施治”“中西医结合”等特色要求,将传统医德融入现代诊疗实践。
  依法行医与医德医风的辩证关系
  法律是医疗行为的底线,医德是医疗品质的高线。依法行医(包括规范书写病历、履行告知义务等)是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,而高尚的医德(如给予患者充分的人文关怀和心理支持)则是对医疗服务的深度升华,能够显著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和治疗效果。在处理具体医疗问题时,如何平衡法理与人情显得尤为重要。
  案例1:某院医生在接诊过程中严格遵循诊疗流程,但由于态度冷淡、缺乏沟通,导致患者虽然得到规范治疗却心生不满并提出投诉。这一案例属于“合法但不合情”,反映出即便行为符合法律要求,缺乏医德温暖仍可能引发矛盾。
  案例2:一位医生因体恤患者,未严格执行知情同意书签署程序,虽然患者对此表示感激,但该行为却隐藏着法律风险,一旦发生纠纷,医院可能面临程序违规的指控。此类情况属于“合情但不合法”,提醒我们善意也需在法律框架内践行。
  新时代的优秀医务人员应当在恪守法律底线的基础上,充分发扬医学人文精神,实现技术、法律与医德三者的有机统一,从而提供既有温度又有规范的医疗服务。
  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医德与法律协同
  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三章第十四条: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,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,严禁伪造、隐匿、销毁、抢夺、窃取病历。(医德内涵:明确病历记录的真实性底线,禁止医务人员通过篡改病历规避责任或误导诊疗,是医德“诚实守信、对患者负责”的直接体现,保障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。)
  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第三章第四十二条: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、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,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;未经医患双方同意,不得公开进行调解,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内容。(医德内涵: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保护患者隐私,避免因纠纷处理导致患者隐私二次泄露,体现对患者人格尊严的尊重,符合医德“不泄露患者隐私”的基本准则,同时保障调解过程的公正性与私密性。)
  商业贿赂警示教育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:禁止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。
  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第一条:“合法按劳取酬,不接受商业提成”,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回扣和利益输送。
  医德医风小故事
  张仲景“坐堂行医”
  东汉名医张仲景在任长沙太守期间,深忧百姓疾苦,毅然打破官衙旧规,每月定期于公堂之上为民众诊治疾病,由此开创了“坐堂医”的先河。这一事迹不仅体现了其高超的医术,更彰显了“医者仁心”超越阶层、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。
  依法行医是根基,高尚医德是灵魂。唯有德法并举,方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,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。